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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股权转让后,公司无经营许可证,不当然构成欺诈

2016年,杨某、吴某与黄某、先某签订燃气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约定黄某、先某自愿将各自对公司全部出资等整体转让给杨某、吴某,并约定“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所有手续已上交完毕


案情简介:


2016年,杨某、吴某与黄某、先某签订燃气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约定黄某、先某自愿将各自对公司全部出资等整体转让给杨某、吴某,并约定“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所有手续已上交完毕,只待办理下发”。半年后,燃气公司、王某、杨某因非法经营天然气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2017年,杨某、吴某以不符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黄某、先某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问题上存在欺诈,转让行为违法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①根据合同内容,受让方杨某、吴某明知转让合同签订时燃气公司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和该证尚在办理当中事实。对公司资料审查和移交表明杨某、吴某知道或应知道燃气公司注册资本,黄某、先某无隐瞒注册资本数额行为,转让时注册资本不足800万元与“所有手续已上交完毕”并不冲突,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办证标准是管理部门审查事项,对相关经营规范性文件了解程度是各方经营知识范畴,黄某、先某在法律上亦无义务告知杨某、吴某如何经营,故认定股权转让过程存在欺诈行为法律要件不足。


②转让合同有“甲方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所有手续已上交完毕,只待办理下发”内容,而事实上在股权转让时燃气公司注册资本达不到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标准。从该条约定部分表述分析,“所有手续”应指相关程序性材料,注册资本数额是否达标系实质审查内容,且杨某、吴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黄某、先某故意隐瞒了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须达到特定注册资本数额或虚构了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无注册资本额要求,应认定转让合同中关于办证条款内容属告知而非承诺。


③燃气公司无证销售天然气,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某、吴某后继续无证经营并发生燃气泄漏事故,表明此种非法经营方式确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系非法经营而非股权转让行为,两行为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不具有必然联系,股权转让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法经营违反行政法律规定。黄某、先某在燃气公司股权转让前非法经营天然气行为应否受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问题,在燃气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某、吴某后因泄漏事故杨某被约谈并责令办证是行政职责体现。


不可否认,燃气公司股权转让前后无证经营行为具有时间上连续性和公司主体上一致性,但燃气公司非法经营状态延续与停止,取决于公司实际管理者守法经营观念,前任管理者法制意识淡薄,不能成为后继管理者非法经营理由和依据。判决驳回杨某、吴某诉请。


实务要点:


公司股权转让后,受让方以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欠缺构成欺诈的,应负举证责任。


合同中约定转让方移交申报资料或说明申报情况不构成办理经营许可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