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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 预提所得税筹划


在一国国内,企业在地区之间相互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是不缴纳预提所得税的,而跨国经营就会面临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特别地,有的国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并不低。例如,美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课征30%的预提所得税;


瑞士、捷克、智利对股息课征35%的预提所得税;法国对向非合作国家的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甚至征收75%的预提所得税。这样,跨国投资经营的利润至少要面临东道国的两道所得税。


例如,我国的企业到卢旺达投资办厂(子公司),税前取得了100万美元的利润,那么该子公司在卢旺达首先要缴纳3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要将税后利润70万美元汇回我国的母公司,卢旺达还要对其征收15%(即10.5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也就是我国的这家企业只能得到59.5万美元的税后利润。


不仅是股息、红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也要面临东道国的预提所得税。例如,我国某企业向非洲国家乍得的一家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合同规定对方企业要支付100万美元的专利费。但是根据乍得的税法,这笔专利费要在当地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因此我国企业在税后只能得到75万美元。可见,规避预提所得税是国际税务筹划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