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员工“试用期”的那些是是非非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是劳动者新入职一个单位的岗位后,由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实际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不太了解,所以会先设置一定期限作为试用期,以用这段时间来观察和考核劳动者是否满足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实践中,大部分公司都会针对新员工约定试用期,之所以约定试用期也是为了更好的考察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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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的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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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用期的特殊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是指当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再约定一次试用期。若再次约定试用期,则该约定无效。视为公司和员工已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公司不得延长试用期

这是指公司再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延长了试用期,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再次约定试用期,该延长行为无效。

3、试用期公司和转正工资可以一致

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但没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可以和转正后工资一致,因此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可以相同 。

4、试用期的通知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但时间中一般在试用期届满前通知即可。多数公司会在试用期满前7日通知。

5、公司试用期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很多公司认为试用期可以随便解除和员工的合同,但是事实上是即使试用期和员工解除合同也需要证明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的岗位要求,否则,将要面临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更多企业法律知识,找北京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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